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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具体规定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市地税发[1995]18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31 生效日期:1995-07-31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财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所得税条例,现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下发关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几项具体规定和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几项具体规定

(一)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必须经税务机关审定,对未经审定的亏损额,企业不得自行用下年度利润于所得税前弥补(税务部门认可弥补的亏损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部门审定的亏损额同企业结算的亏损额为税前需要弥补的最高限额,对个别企业由亏损审定为盈利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税务部门审定后的亏损额,企业于下年度有盈利时,可自行弥补上年度亏损,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局应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汇总报市局,同时附弥补额区县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市直属分局在10万元以上企业分户表,如果企业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发生亏损,以后年度有盈利需要弥补以前各年度亏损,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弥补,企业按规定自行弥补亏损后仍有盈利时企业应立即向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

(三)企业在弥补上年亏损的年度内,不能正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果,经税务部门查出的利润,一律按规定征收所得税,不得用于弥补上年亏损。


  二、几项要求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定企业年度亏损额,对需要调整项目应予以详细说明,全面准确计算出企业当年亏损额,按要求填写审定表,以此作为税务部门所得税征管资料的重要内容存入档案。

(二)各企业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企业当年经营成果,不得谎报亏损,不许在盈利年度内视上年亏损额而人为的压缩利润,偷逃所得税。

(三)企业亏损额的审定和税前弥补的审批或备案,要严格按以下程序办:

(1)对企业年度亏损额市直属分局在10万元(含10万元),各区县地税局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局审定,超过以上限额的,由各局提出意见报市局审定。

(2)对连续两年亏损或弥补期限内盈亏年份交错的企业,需税前弥补亏损的,一律层报市局审批。

(四)各局要对亏损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情况建立分户台帐,详细记载各企业历年已弥补金额,未(待)弥补金额以及影响所得税税源变化等情况。


  三、此“规定”适用于向市地方税务局缴纳所得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并从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变化,以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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