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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税字[1995]第9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5-10-12 生效日期:1995-10-12
 

(***注:根据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此文件已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学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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