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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国税外字[1995]7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27 生效日期:1996-01-01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取得的房地产预收款(或购房定金)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有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购房款(或定金)的,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3号文件规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预售房地产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利润。

预售房地产的销售利润为预售房款(或购房定金)收入乘以预定的利润率。我省外商投资举办的房地产行业的利润率暂定为10%,其计算公式为:预售房地产销售利润=售房地产收入×销售利润率。

  三、预售房地产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预售房地产销售利润×税率。

  四、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款(或定金)按季预缴所得税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铅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计算应退补税额。

  五、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六、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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