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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印发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53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10-04 生效日期:1995-10-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6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以下简称标志)式样已确定,现将标志样品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的车船使用税标志只限于汽车使用,摩托车等其他各种车辆所用标志仍由各地自行负责印制。

  二、标志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和结算,并委托印制单位直接发给各地。印制单位发货同时,将发货单和标志数量及号码清单(一式两份)挂号邮寄各地。各地收到标志后,请按清单清点数量并核对号码,核对无误后在清单上签章,一份清单留存,作为票证领用记账凭证;一份清单寄总局计划财务司综合制度处备查。

  三、1996年标志领用量计划尚未报送总局的,请抓紧编报。

附件:1996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样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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