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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发[1995]21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09 生效日期:1995-10-09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中国民航中南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由中国民航中南管理局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发放给省内的自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或销售代理单位使用。发票的发放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领用发票的部门要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并按季逐级向中国民航中南管理局上报发票领、用、存报表。中国民航中南管理局应按季将报表汇总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1995年8月18日国税函发[1995]44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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