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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拍卖或交易旧机动车辆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函[1995]18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05 生效日期:1995-10-05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梅地税发〔1995〕085号请示悉。关于对拍卖行和物资机电公司在拍卖或交易旧机动车辆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规定,拍卖行是服务性的法人企业,是委托方和购买方的中介人,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按成交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因此,你市拍卖行在受理旧机动车辆拍卖过程中,依据成交总额按规定标准向拍卖的委托方(委托人)或购买方(竞得人)收取的手续费、属于提供拍卖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你市物资机电公司为买卖旧汽车的双方办理旧汽车交易手续,按一定标准收取的手续费,属于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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