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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法[1995]2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10 生效日期:1995-10-10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包括地方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二、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其补税的计算,可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粤税联发[1994]78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在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不足部分,需要在税前列支时,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9日财税字[1995]8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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