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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地税一[1995]3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09 生效日期:1995-10-09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字[1995]1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对九五年度以前欠缴的铁矿石等资源税进行彻底清理,并全额收缴入库,同时要加强资源税的征管,避免新的欠税发生。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1995年7月9日财税字[1995]10号

江苏、辽宁、河北、甘肃、贵州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由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税收负担上升较大,独立矿山无法通过调价将增加的税负完全转移给加工环节,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对独立铁矿山给予了减征资源税照顾。

这一措施采取后,有关部门反映,由于生铁的税收负担上升也较大,以生产生铁为主的联合企业所生产的铁矿石增加的税负,也无法通过调价完全转移出去,要求予以照顾。为缓解其困难,根据国务院上述决定的精神,并根据《资源税暂行条 例》第三条 的规定,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暂时调整宣化轨铁公司、梅山冶金矿山公司、北台钢铁总厂、水城钢铁公司、酒泉钢铁公司、邢台钢铁厂六家企业的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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