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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国税函发[1995]第4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09 生效日期:1995-10-0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00号《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根据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对其所辖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要加强联系,加强监督,并要求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在分公司汇算清缴终了后,对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进行纳税检查,若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税款,当地税务机关按55%的税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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