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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航空系统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536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10-04 生效日期:1999-10-0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日本航空系统有限公司开辟大阪至广州定期客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89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于1983年9月6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换函的规定,对日本航空系统有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的收入,分别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日本航空系统有限公司开辟大阪至广州定期客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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