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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国税所字[1995]48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06 生效日期:1995-10-06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510号)精神,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烟草企业除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4]63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兴办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5]30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5]28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内财预字第94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属于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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