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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地税一函[1995]16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18 生效日期:1995-10-18
 

呼市地税局:

  你局呼地税[1995]28号请示悉。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装程控电话交换机,并向本单位职工收取电话初装费和通信费的征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收取的电话初装费,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事业单位为电信部门代办电信业务的,即通信费收入全部上交电信部门,另从电信部门取得手续费,对企业、事业单位就其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服务”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自营电信业务,对其向用户收取的通信费按“邮电通信”征收营业税,上缴电信部门的部分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电信业务,按上述原则确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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