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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税[1995]25号、苏地税发[1995]17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05 生效日期:1995-10-05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交贯彻执行。

  1、 各地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税法,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范围的立法机关、局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可以不征收营业税外,其他行政事为单位的收费均必须依法交纳营业税。

  2、 省级及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交纳的营业税,在南京市地区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交入省金库;在外地的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就地交入省金库。

  3、 凡是由省集中统筹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交纳营业税,税款入金库。。
  上述属省集中统筹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具体范围,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文明确,在未明确前,均由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按现行税法规定就地征收,税款入同级地方金库。

  4、 凡在我省境内,不属于上述第2、3条规定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交纳的营业税,由各地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交入同级地方金库

  5、 凡属上述第4条规定范围的省级参与分成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一律按收费数额交纳营业税(入同级地方金库),然后再按纳税后的数额和规定的比例办理分成。

  6、 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税法规定应交纳营业税的应税收费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使用发票。否则,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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