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热价价外加收增值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生产字[1995]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5-10-18 生效日期:1995-10-18
 

省电力工业局:

  在税制改革前,全省电力系统出厂热价属不含税价格(免税)。税制改革后,出厂热价开征增值税。为缓解供热企业出厂价格亏损,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在原各供热厂出厂热价基础上,另加增值税。为便于管理,全省退役机组(包括集资机组、华能机组等)供热每吉焦价外加增值税1.60元,电网机组供热每吉焦价外加增值税1元。上述加税额是为弥补在原出厂价中征税新增加的亏损,不作为纳税依据。

  出厂热价在价外加税后,凡经当地热力销售部门供用房的,按电厂供热量和上述价外加税标准,经市、州物价部门批准后,转加到销售热价中。

  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