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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财办字[1995]3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21 生效日期:1995-10-21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研究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全省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的计划分配、收入考核、政策执行、征收管理、监督检查等,均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全面负责。

  为确保95年省级收入任务,1995年省属企业所得税计划管理渠道不变,仍由省财政负责征收管理。


  二、各级财税部门在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交接过程中,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尽快协商拟定交接方案,年底前完成全省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移交工作。已移交地税局征收管理的市地,要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堵塞税收漏洞。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接管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后,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中关于“统一企业所得税后,应改革现行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做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减税、免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按征管法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乱开口子,越权减税、免税。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业务协作,共同做好地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监督企业严格按照“两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防止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挤占利润。财政部门下达除中央规定以外涉及税基变化的财务规定,应商得地税部门同意,以稳定税基,保证税收收入。地方税务部门要按所得税条例规定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监督企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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