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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地税征转[1995]4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24 生效日期:1995-10-24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我省地税系统印制普通发票定点使用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防伪专用水印纸和北京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防伪有色荧光油墨。

  二、购买仿伪专用水印纸,由省局统一与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签定合同,统一结算货款。各地在购买防伪专用水印纸时,由定点印刷企业填写"专用水印纸购买申请表",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签章后连同付款凭证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凭省局介绍信到厂家提货和索取发票。

各地当年购纸计划,当年必须购完。

  三、购买防伪有色荧光油墨,由省局统一与北京中标国家防伪技术公司签订合同,统一购回当年所需油墨。各地购买防伪有色荧光油墨时,由定点印刷企业根据年度计划填写申请表,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签章后,到省地方税务局一次购回。

定点印刷企业应根据年度购买油墨计划,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价格,将货款于每年10月底前预汇到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帐号、开户行另行通知)。

  四、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和定点发票印刷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指定人中贩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于9月底前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五、各地接通知后,速与定点印刷企业编制96年度专用水印纸和大红荧光油墨计划,以省辖市为单位(附各定点印刷企业具体计划)于9月30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一文,编者作技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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