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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国税外字[1995]51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26 生效日期:1995-10-26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称:“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请各地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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