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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国税流字[1995]51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31 生效日期:1995-10-31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过渡期内,要切实加强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管理,严防犯罪分子利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突击作案,并将此作为今年税收大检查的一个重点。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除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顶格使用外,万元及以下版专用发票可不顶格使用。

  三、关于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必须分别于当年的9月10日前、次年的4月10日前,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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