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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广东省 深圳市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23 生效日期:1995-10-23
 

(***注:根据2001年9月21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地税发[2001]740号),此文件已废止。***)

各分局:

  根据原广东省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税务登记证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税发[1993]408号)、市物价局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我局上报市物价局有关镜框收费标准答复的精神,结合我局重新排版印制税务登记表、重新制作镜框和市场价格调整的实际情况,现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登记表以及镜框收取工本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见附表),请贯彻执行。如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物价局有新规定调整价格,市局将另行通知按新价格执行。

  各分局向纳税人收取以上证表和镜框工本费时,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不准私自涨价,禁止乱收费。收费时,按经费管理有关要求,作好明细帐(收入、支出),以便有关部门检查。同时,必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专用发票》。

  此通知从1995年11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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