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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费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地税一[1995]4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31 生效日期:1995-10-31
 

(***注:根据1999年1月4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通知  》(沪财法[1998]24号),此文件已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给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国税函发[1995]420号《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内称:“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对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商检系统收取的商品检验鉴定费,凡是由商检系统的行政单位直接收取,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事业性质单位,目前的收费项目主要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10号文规定的内容和标准由其自己直接收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精神,该单位不属行政机关收费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应对其商检项目收取的费用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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