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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劳服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西省@西安市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17 生效日期:1996-01-01
 

现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劳服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劳服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正确贯彻新税制,发挥劳服企业在促进劳动就业和调节社会劳动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劳服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地税发[1995]74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服企业的范围和应具备的基本条 件。凡符合西安市劳动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就字[1995]185号《关于开展劳服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取得劳动部制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范围。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四、劳服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减、免所得税规定的比例及可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年限。

1、新办的城镇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2、劳服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当年安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企业原从业人员人数

  五、减、免税的申请。凡符合减、免税条 件,需要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的劳服企业,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科、所)。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待业人员的比例、当年经营状况,要求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和享受照顾的理由,以及要求减、免税的期限,金额(可按预计数填列)等内容。

  六、减、免税审批程序:

1、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后,应对企业的减、免税申请,进行认真审查核实,提出是否减、免的意见;如同意给减、免税照顾的,根据企业申请和审查核实情况,同意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同意减、免税的期限、预计减、免税金额写出书面报告,向所在局报送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

2、各局收到下级基层税务机关报送的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复核。对经研究不同意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直接给基层税务机关答复;对经研究同意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签注意见,造册登记。此项工作各局应在每年九月底前结束。

3、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地税局所得税处对各局研究同意给予减、免税的,集中集体进行审批。

4、对经集体审批同意给予减、免税照顾的,作出同意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减、免税批复的内容包括,同意照顾的原因、依据、期限及金额。

  七、各局结合年终汇算清缴,对批准同意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劳服企业,根据减、免税政策依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劳服企业减、免税政策,坚决予以纠正,及时恢复征税,严重弄虚作假的应给予处罚。

  八、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被批准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九、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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