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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深地税发[1995]26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31 生效日期:1995-07-31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5〕1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管理的发票,从1997年1月1日起统一更换为新版发票。新版发票的特征是:采用全国统一发票专用纸印制发票,并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我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除上述特征外,还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在票面加印税徽标志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


  二、我局从今年4月份开始印制的发票都是新版发票,原库存的旧版发票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止。在此之前,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均属合法凭证。各分局要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工作,为统一换版做好准备。东鹏印刷厂要做好新版发票用纸、油墨的采购工作,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印制任务。


  三、鉴于我局旧版发票库存量较大,各分局要严格控制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鼓励企业到税务机关领购适用发票;对于使用范围相同的新、旧版发票,原则上先用完旧版发票再启用新版发票,尽量减少换版的损失。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1995年7月7日, 粤地税发〔1995〕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规定(粤地税发〔1995〕080号文转发)和1995年6月在深圳市召开的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就贯彻发票防伪措施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我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统一更换采用全国发票专用纸和专用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的新版发票。现行使用的旧版发票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止。个别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前更换新版发票,但对来自外地的发票要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二、为保证新、旧版发票的衔接,全省从今年9月1日起一律采用全国发票专用纸和专用油墨印制新版发票,同时,停止印制不加防伪油墨和不规范纸质的旧版发票。新版发票的式样,仍按省局1994年12月制定的《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样本》执行。各地印制的新版发票即可投入使用,在1997年1月1日换版之前,新版、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均属合法凭证。


  三、全国发票专用纸和专用油墨,由省局统一定点(清远市印刷厂)供应,经批准有承印发票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安全制度,具体管理办法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080号)规定执行。


  四、做好发票集中印刷的管理工作。对发票集中印刷的市,一方面要制定措施,方便属下县(市)印票,另一方面要保证印票的质量和安全,及时交货,对没有批准发票印刷资格的原发票承印厂;应通知其最迟从今年9月1日起停止印票并进行清理,收回发票监制章,对其库存的全国发票专用纸,要移交给经批准的发票承印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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