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若干问题的代电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1995]沪国税退便发代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03 生效日期:1995-07-03
 

遵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明传发电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对退税申报的若干问题,暂作如下通知: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工业自营出口企业除外)在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一律以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退税。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交款书》(消费税专用税票)。
  (二)外销发票。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及现场海关主管出口退税的关长和经办关员私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四)出口收汇核销凭证。从1995年7月1日开始起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签署的汇传[1995]13号内部传真电报《关于的通知》办理。


  三、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做到出口退税的计税价格与提供附送的该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收购环节征税的计税价格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上的“产品名称”、“数量”、“计价单位”应与“退税申报表”中的相关内容一致。鉴于目前部分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中,经常会发生货物一次购进,分批出口的实际情况,现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上述出口业务附送的收购发票实行由我处开具分割单的办法予以解决。即企业在首次申报时,提供原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企业根据实际出口该批货物的数量和税额以及尚未申报的数量和税额填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单,除原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经我处复核盖章的分割单第一联留存我处之外,企业将分割单第二联带回,作第二次申报用。如果企业第二次办理该批货物出口退税申报,但还未全部出完,可凭分割单再次办理分割,以下以此类推,直至全部出完。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电脑分割办法。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单管理办法。按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办理。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