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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国税征发[1995]3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12 生效日期:1995-07-12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国税发[1995]7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文后,

  一要按照总局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的政治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并要从“特大案件”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常鸣。

  二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狠抓专用发票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并要认真组织协查,一旦发现与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大案件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立即查明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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