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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地税流字[1995]3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17 生效日期:1995-07-17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1、对铁路局所属的工附业。多种经营及集体经营单位从事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不论其在铁路局内部或铁路局以外提供应税劳务,一律按规定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2、从事代理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凡是完税凭证由海关直接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集邮商品不征营业税只限于生产环节,由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4、对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刊物采用封面、封底、插页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营业税征收工作。

    5、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收取的发放执照、牌照相有关证书等工本费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6、对发行单位受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取得的手续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7、上述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拨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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