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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立即停止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财预字[1995]3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16 生效日期:1995-07-16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预字[1995]249号《关于立即停止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财预字[1995]16号文件规定,各级国库一律不得办理集贸税收分成退库,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对已办理分成退库的,由原退库单位按原退库数额、科目悉数补交入库。


  二、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今年已提取的集贸税收分成数和补交入库数,要严格按退库的科目和税种填列一式五份(表格式样附后)经同级国库审核签证后上报市地国税局(地税局)一份,同级国库二份(其中一份上报市地国库),同级财政部门一份。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将汇总的数字(含市地本级退库数)经市地国库审核签证后于八月五日前报同级国库二份(其中一份上报省国库),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各一份,省级有关部门每月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金库时将分市地的汇总数抄送省财政厅一份,各县(市、区)上报时间由市、地自行确定,以后发生的有关数字,请在月后五日内汇总上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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