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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省外纳税人承包我省跨县(市)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地税一发[1995]16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26 生效日期:1995-07-26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5]32号《关于省外纳税人承包我省跨县(市)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我市(含五县,下同)以外的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承包市跨区(县)工程的,一律向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2.对省外纳税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承包的工程跨我市的,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必须报经市局核定。

苏地税发[1995]32号1995年2月13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便于征管,对省外纳税人在我省范围内承包工程跨县(市)的,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凡属跨省辖市工程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报省地税局核定。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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