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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地税一发[1995]16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26 生效日期:1995-01-01
 

鉴于新税制的实施、税务机构的分设以及目前我市对来宁施工外地建筑安装企业的行业管理现状,为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规范对其的征管行为,现就对其税收征管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

1、本市(含五县)的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施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其税收征管;但在本市其他区(县)从事施工的,必须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证明单”方可回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凡在南京市建工局建筑安装管理处输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不含五县,下同),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施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对其税收征管。

3、未在南京市建工局建筑安装管理处输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施工的,在未办理税务登记前本着谁检查,谁处理的原则,由检查税务机关负责对其被查处税款的征收,查处后通知其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三、对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应纳的所得税一律按营业税计税依据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1.5%.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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