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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税[1995]1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03 生效日期:1995-07-03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市、县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组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检查和核实,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4年经税务机关已认定的税款-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已处理税款

  二、纳税人1995年内应处理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均在下半年计算处理。即:从7月份开始,每月按2.5%的比例计算出应处理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并申报抵扣。从1996年起,纳税人应按1.25%的比例,逐月计算处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三、在保证税收入库数(指与所有的"先征后退"轧抵后)达到当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比例。审批权限:在年度内凡提高的比例不超过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5%(含)的,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凡提高的比例超过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5%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具体掌握按照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94)097号中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提高处理比例的,应由纳税 人提出申请,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表》(见附件二)。


  四、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的要求,统计在本地区上年度已处理的期初存货中抵扣数额以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额抵扣管理。县级税务机关均要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登记簿(格式自定),专门记载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情况;省辖市(含)以上税务机关要对已审批过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立台帐、记载审批情况。


  六、本通知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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