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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以上干部收入申报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5]14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7-28 生效日期:1995-0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系统处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做如下通知:

  一、实行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是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国家税务局系统要认真执行规定,并按要求做好处以上干部的收入申报工作。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处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其中,副厅级以上干部(含由总局任命的局党组成员)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人事处(组织部)汇总,于当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报人事司(今年上半年的申报材料8月31日前报)。中国税务报社驻各地记者站正副站长收入申报工作由代管局负责。总局机关的处以上干部收入申请工作由人事司办理。


  三、需要申报的收入项目和申报时间严格按规定的第三、四条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须经接受申报的部门批准。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处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工作的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和人事、监察部门要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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