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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5]24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21 生效日期:1995-07-21
 

各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制度》业经全省出口退税工作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讨论并经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广东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制度》
附件:
  广东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我省出口退税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出口退税登记制度
1、凡需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必须于批准营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2、退税机关经审核有关证件合格后,发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一式二份)。出口企业按要求填写盖章后送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加盖退税分局行政公章,一份退出口企业留存,一份存退税机关备查。
3、凡需变更、合并、撤销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应自工商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附送工商部门批准的文件,退税机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合并、撤销手续。对撤销退税登记证的,退税机关应及时注销其退税登记证,并对出口企业的退税进行清理。
4、每年未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实行年审,出口企业应在退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年审,由退税机关重新确认其退税资格。未申请年审的出口企业,退税机关不予受理下一年度的退税申请。


  二、出口退税申报制度
1、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2、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须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附送退税凭证,报外经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出口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3、退税机关应对出口企业报送的退税申请实行登记、跟踪、核销管理。


  三、出口退税审批制度
1、退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出口退税审批权限办理出口退税,不得越权办理。
2、对出口退税的审批,必须经过初审、复审、批准、退库等手续、程序。
3、建立出口退税联审制度,由有关科(股)负责人参加组成联审小组,共同把好出口退税审核关。
4、退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任何时候,一律不准先退后审。凡有下列情况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
(1)出口企业未经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经营出口原高税率、贵重货物(具体品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办理)的;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凡单证不齐、结汇未讫(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财务上未作销售的;
(3)出口企业凡是假购进、假报关、假销售以及虚抬进货价格的;
(4)出口企业采用“四自”(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出口企业不见产品、不见供货主、不见外商)方式经营出口货物。
5、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应严格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退税凭证外,还应加强对出口企业货物购进、货款结算、出口销售等环节会计帐务的审核。
6、出口企业退税申请在办理退库手续后,退税资料一律留存退税机关。
7、凡已申报并经退税机关审核发现有骗税疑问的退税资料,一律不准退给出口企业,须另行登记,待查清后再行处理。
8、地级市退税机关应完善所属县(市)出口退税的报批手续,及时报送、审批出口退税。


  四、出口退税清算制度
1、退税机关按规定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布置出口企业对上年度出口退税进行清算。
2、出口企业应按退税机关的要求对上年度办理的出口退税认真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书面报主管退税机关。
3、退税机关应对出口企业的退税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查,对违反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清算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的出口退税申请。
4、退税机关在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将本县(市)、市清算情况书面向上一级退税机关报告。


  五、出口退税检查制度
1、退税机关应设立检查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出口退税检查工作。
2、工作职责
(1)对出口退税企业开展经常性检查。
(2)组织出口企业自查和对出口企业复查及重点检查。
(3)对大宗出口货物、敏感产品的重点抽查。
(4)对出口骗税案件的处理。包括税务处理和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协调海关、经贸、商检、外管、银行、税检、检察等部门开展对出口退税的检查。
(6)负责出口退税检查情况和骗税案件查处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综合报告工作。
3、检查方法
(1)按月检查。每月对上期已办退税的出口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报关单、结汇单证、专用发票、货款结算、货物价格、纳税情况等。
(2)重点产品检查。包括:出口货物的来源情况、纳税情况、资金流向、企业经营的变化,美元退税额的变化等。
(3)交叉检查。由省或地级市组织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出口退税进行交叉检查。
(4)突击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或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线索,组织力量对某个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4、违章处理
(1)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于5000元以下罚款:
①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
③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2)检查中发现资料不齐,帐务处理不当等,通知被查企业限期纠正如不改正或再次发现问题,按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3)检查中发现出口企业过失造成多退税款的,令其限期返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额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按征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4)对有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应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出口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通知企业提供补税保证金。
(5)检查发现出口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对骗税税款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审批出口退税的市级税务机关追回骗税款外,给予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罚款处理;对骗税税款十万元以上的,除追回骗税款和给予五倍以下的罚款外,报省局审批停止其一定期限的出口退税权。骗税数额较大、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报请有关部门撤消其出口权。


  六、出口退税计划管理制度
1、合理分配上级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在上级下达的计划内办理退税,不得超退。
2、对出口退税情况实行每季一分析,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结。并将分析、总结情况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3、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出口退税有关报表,做到上报及时 、数字准确。


  七、出口退税办税员制度
1、凡经退税机关确认的出口企业,都必须配置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办税员。未配置办税员的企业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2、退税机关应对出口企业办税员进行培训、考核、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广东省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证》,确认其办税员资格。每年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进行年审的同时,应对持证办税员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办税员要求出口企业予以撤换。
3、出口企业撤换办税员应及时报告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应及时注销原办税员的《广东省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证》。凡未及时报告退税机关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业务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出口企业负责。
4、出口企业办税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办税员职责,做好办理出口退税工作。


  八、出口退税函调制度
1、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对有疑问的退税申请应发函或派人调查,经查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2、对本机关发出的调查函件,应实行登记、跟踪、核销管理。
3、对有关单位来函调查出口退税问题的函件,除实行登记、跟踪、核销管理外,应及时地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不得回避、隐瞒,一时未能弄清情况不能明确答复的,应及时向对方说明原因。


  九、出口退税宣传培训制度
1、退税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登记、退税申请、税收法规、退税管理办法、财务会计等的辅导宣传,帮助出口企业及办税员熟悉出口退税政策,正确办理出口退税。
2、每年应举办出口退税业务培训班,加强对出口企业办税员的税收业务培训。


十、资料档案保管制度
1、退税机关应建立出口企业退税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内容包括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资料,已办理退税资料,以及与该企业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资料等。


2、退税机关应对出口退税的有关资料、收发文件、统计资料、报表等分类管理,年终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十一、请示汇报制度
1、退税机关应加强与上级或下级退税机关的工作联系,下级退税机关应向上级退税机关汇报请示工作,上级退税机关对下级机关汇报请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对不能解决或超出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退税机关请示汇报。
2、退税机关在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过程中,凡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应向上一级退税机关请示,不得擅自变通、自行其是。
3、退税机关在审核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发现骗取出口退税的新问题新动向,应及时向上一级退税机关汇报。
4、退税机关一经发现重大涉嫌骗税案件,应立即向上一级退税机关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十二、干部学习制度
1、加强对干部的政治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
2、加强对干部的税收政策、经贸知识、财务会计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十三、廉政建设制度
1、退税机关应建立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机制,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教育干部廉洁守法、秉公办税。
2、退税机关要教育干部不得以税谋私,不行怂恿、包庇出口企业和不法分子骗取退税。
3、对退税人员营私舞弊而造成国家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以上工作制度,适用于我省各级出口退税机关,从一九九五年八月起实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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