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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地方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地税三[1995]7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17 生效日期:1995-07-17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我省独立核算的地方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凡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确认为独立核算的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内外出承缆工程施工收入同时出具以下证件的可回核算地并入全部收入由核算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所得税。

     1、符合规定的外出施工的有关证件;2、由核算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其外出施工收入应并入其全部收入征收所得税的有关证明;凡不能出具以上证件或证明的省内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一律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就地征收。省外企业一律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5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外出施工收入就地征收了所得税的不再退还,其已缴的所得税可从核算地全部收入应交所得税中抵扣,全部收入应交所得税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应交所得税中抵扣。在此之前外出施工收入没有就地征收所得税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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