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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国税流[1995]36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14 生效日期:1995-07-14
 

  一、固定业户临时到省内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驻外县(市)的分支机构,如携带总机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具使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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