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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京国税进[1995]27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07-28 | 生效日期:1995-07-28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38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对1994年以来已办理的退税进行一次检查,凡从“三大”乙烯工程收购(包括直接收购和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的产品,已办理退税的要尽快予以收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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