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国税流[1995]34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7-06 生效日期:1995-07-06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截止1995年5月底,因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累计余额,凡收取期限超过一年的,不论其是否返还和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销售的酒类产品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不同税率的酒类产品,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能准确按酒类产品进行划分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包装物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包装物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额=Σ(当月收取的全部押金×某酒类产品当月销售额/当月酒类产品销售总额×某酒类产品适用消费税率)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