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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政[1995]18号、浙地税一[1995]2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6-22 生效日期:1995-06-22
 

杭州、温州、衢州、台州、舟山、义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对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自1995年6月1日起,应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交通运输业”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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