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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市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1995年度收缴、使用实行预决算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市地税发[1995]15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6-29 生效日期:1995-06-29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发布实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原市税所(1990)100号《西安市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收缴、使用、预决算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现就我市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一九九五年度预决算审批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取行政管理费的单位,只限于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又无经费来源的各级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被核准提取行政管理费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实行预决算制度。


  二、行政管理费的提取,可按当年销售收入额或收益额提取。按销售收入额提取的企业限在1%以内,按收益额提取的企业限在2%以内,具体由分局、区、县地税局参照上年支出情况核定。

主管部门上年节余的行政管理费可结转今年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今年的提取比例或基数。


  三、行政管理费的预决算审批管理。市级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预决算由市地税直属分局审核,报市地税局审批;区、县以下(含区、县)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预决算由区、县地税局审批。

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执行间新增加的开支内容要及时追加预算,以及个别单位因特殊原因按规定比例提取行政管理费不敷使用,需要提高比例的,应层报市地税局批准。


  四、提取行政管理费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其编制人数,无编制的按实际工作需要人数计算编制行政管理费的预算。

所报人员应为直接从事管理,不列入各级行政和事业费开支的人员。


  五、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人员工资,国家规定的补贴,行政经费的开支及其它费用等支出,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同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行政管理费的收缴、使用应本着“合理开支、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级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本年七月二十日前根据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上年度管理费提取、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的实际需要,填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缴、使用行政管理费预(决)算审批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编报《年度收缴行政管理费分配计划表》,下达所属企业执行,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各级税务部门接到主管部门报来的《行政管理费预(决)算审批表》后,要认真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按规定权限由市地税局审批的,各局应于本年七月底前报送市局。


  八、各级税务部门应按照审批的《行政管理费预(决)算审批表》,在不超过“提取总额”的前提下,按《年度收缴行政管理费分配计划表》分配的上缴数以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数承认在所在所得税前列支。对未报批的主管部门收缴的行政管理费,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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