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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按“农业产品”征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沈国税一字[1995]17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6-22 生效日期:1995-06-22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新的增值税政策实施以来,一些单位反映,食品工业企业外购农业产品加工的部分制成品,执行17%的税率负担过重。为支持企业的生产,保证市场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经研究,对纳税人外购农业产品加工的部分货物按"农业产品"征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工业企业外购"农业产品"生产的酿造酱油和食用醋、三酱、酱腌菜、咸菜、调料(不包括味精)、青红方、豆腐、干豆腐、豆腐干、豆腐丝、豆腐泡、素鸡、腐竹、豆腐皮儿等列入"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二、对工业企业应用化学工艺生产或兑制的酱油和食用醋,及其他未列举的临界货物仍按原规定征税。


  三、商业企业经营上述货物,按经营"农业产品"的征税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文到前企业多缴税款,应按含税价格依农业产品适用税率进行换算,并在以后各征期自行抵扣。


  五、从1995年7月1日起,纳税人外购上述货物,其进项税额按"农业初级产品"的有关抵扣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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