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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国税发[1995]18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6-09 生效日期:1995-06-09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所有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证券交易机构(企、事业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性质(专项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如何,凡有交易所得的,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暂减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证券交易机构的有关成本、费用开支以及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仍按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173号《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对机构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情况、存在问题和检查结果,请在前段时间调查银行及非银行机构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于6月20日前报市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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