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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国税所字[1995]2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4-10 生效日期:1995-04-1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33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对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权限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认定,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国家确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减免所得税,凡符合条 件的,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企业遇有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

以上的,由自治区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除上述外的各项符合条 件的减免税,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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