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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不再补制出口退税用结汇水单等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晋国税进发[1995]2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6-07 生效日期:1995-06-07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和省经贸厅于1995年4月11日召开了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山西省今年一季度核销工作情况,针对我省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意见。现将其中涉及出口退税方面的问题通知如下,以便各地、市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时掌握。

  1、结汇水单作为公司核销、退税用的重要凭证,各银行今后一律不得为遗失者补制“核销”、“退税”用结汇水单。

  2、凡在外地口岸设立分公司,而以总公司名义出口者,均须将外汇调入省内结汇,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就地结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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