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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地税所字[1995]4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6-30 生效日期:1995-06-30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代扣代缴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方式,也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要从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因贫富悬殊引起的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稳定作用的高度出发,认识开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以此为突破口,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提高。


  二、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从而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知识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观念,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各地区将所有的扣缴义务人纳入管理范围,并将管户明确划分到各征收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对扣缴义务人按行业或按地区集中管理的办法。

各征收单位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要划分到人,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并建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税干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


  五、全面开展重点管理各地在按本通知的要求,全面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基础上,还要选择重点行业实施重点管理。

(一)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将煤炭、铁路、电力、金融保险、外贸、出租车、个体建筑包工、个体行医、汽车摩托车修理等行业作为开展代扣代缴工作的重点,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再选择一些高收入行业纳入重点管理的范围。

(二)对重点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证书格式见附一)

的工作,必须在
8月15日前完成。没有证书的按所附格式自行印制,已印制的可继续使用。

(三)税务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和帮助扣缴义务人设立扣缴个人所得税帐簿,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纳税人个人收入及纳税明细表(见附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征收单位存档,另一份上报县级税务机关用于汇总情况,填报重点行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统计表(见附四)。

(四)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对重点行业扣缴义务人征管资料的管理工作,设立扣缴义务人档案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台帐(见附三)。各地根据实际。也可以在现有纳税人底册和税款征收台帐的基础上,增加有关内容,以满足代扣代缴管理的需要。具体方法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须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每季抽查面不低于25%。

(六)扣缴义务人内部有二次分配收入行为的,扣缴义务人须采取措施、责成内部各单位向办税人员报送有领取人签名的分配名单。

(七)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可暂使用“税收完税证”。


  六、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接本通知后,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落实措施。于7月31日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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