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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种植、养殖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地税所字[1995]6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6-20 生效日期:1995-06-20
 

潍坊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从事种植、养殖企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潍地税所字[95]36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中尚未有对从事种植、养殖的企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因此,对从事种植、养殖的企业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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