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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国税外发[1995]2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4-21 生效日期:1995-04-21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市、地来电话反映,对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规定不够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统一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税负高于原工商统一税的,在计算退还企业1994年度多缴纳税款时,应先抵扣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其审批权限按
省局冀国税外发[1994]5号文规定权限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税负持平或下降的,1994年度企业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经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批准,摊入企业进项税金。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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