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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第169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4-24 生效日期:1995-04-24
 

(***注:此文件执行至1995年12月31日。现已无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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