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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缴纳所得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15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4-11 生效日期:1995-04-11
 

  根据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要求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报告,考虑到中国光大集团的实际情况,现就该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是中国光大集团的核心企业,其资产100%控股的40家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在1995年度统一由核心企业按33%税率,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光大集团合并纳税后,其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签字盖章,然后由集团公司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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