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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计价格[1995]4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5-04-20 生效日期:1995-04-20
 

(***注: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保证国家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全国向纳税企业配售。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结算价格详见附表。此价格为送到各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的价格。今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由国家计委根据生产成本情况每年核定一次。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企业配售发票收取发票工本费,暂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执行。

三、上述价格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印钞造币总公司和税务部门尚未结算的1995年发票(扣除各地税务部门已配售出的发票数量)也执行上述规定的结算价格。

附表: 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表
名称
规格(cm)
单位
结算价格
中文四联
120*220
元/本
5.42
中文七联
120*220
元/本
8.06
中英文四联
130*220
元/本
5.60
中英文七联
130*220
元/本
8.19
电脑中文四联
140*240
元/份
0.74
电脑中文七联
140*240
元/份
1.05
电脑中英文四联
153*240
元/份
0.79
电脑中英文七联
153*240
元/份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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