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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湖南省XX市(县)营业性(临时)通用发票”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湘地税函[1995]12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6-12 生效日期:1995-06-12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原税务机关窗口使用的“临时性经营”发票已不适应地税征管工作的需要。为加强临时性经营发票的管理,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湖南省XX市(县)营业性(临时)通用发票”(式样、联次和使用说明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临时从事搬运装装卸、建筑安装、修缮装饰、文化体育、娱乐、租赁业及其他各种服务行业的,在收取(或支付)款项时,均应使用“营业性(临时)通用发票。”


  二、“营业性(临时)通用发票”由市(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按全省统一式样印制、保管和发放。除省局另有规定外,发票管理所只能将“营业性(临时)通用发票”发放给地税机关开票窗口填开使用,不得将空白的“营业性(临时)通用发票”发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自行填开或代开。地税机关开票窗口开票时,必须首先查验申请开票人的有效证明和身份证,符合开票条件的方可办理。填开的发票联要加盖填开单位的公章 ,未盖公章 无效。


  三、“营业性(临时)通用发票”是地税机关窗口使用的特种发票,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管理、严格按使用范围填开,各市县发票管理所应对开票窗口加强检查监督,制定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开票时不收少收税款或大头小尾,弄虚作假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发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按规定应到地税机关开具“营业性(临时)通用发票”的纳税人,如用白条 或其他非法票据代替“营业性(临时)通用发票”,企业财务不准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亦不准扣除。同时,地税部门还应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追补税款并以处罚。


  五、“营业性(临时)通用发票”工本费的收取。每份不得超过0.2元。


  六、“营业性(临时)通用发票”启用后,原税务机关窗口使用的“临时性经营”发票同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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