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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收取范围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国税发[1995]4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6-30 生效日期:1995-06-30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治理“三乱”的有关指示精神,省政府五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石家庄、保定、邯郸、邢台等市18个集贸市场的收费、集资、罚款、税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发现,我们税务部门主要存在扩大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范围等问题。省局领导对此问题非常重视,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坚决纠正扩大范围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以及其他收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检查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纠正。扩大范围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要退还纳税人,各市、地检查清理情况于7月31日前报省国税局。


  二、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的收取范围。(1)纳税保证金的收取严格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2条 规定执行;(2)发票保证金的收取限定在外省、市和本省内跨市、地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以及在本辖区内临时需要领购发票的范围之内,对在本市、地区内跨县(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是否收取发票保证金,由各市、地掌握。


  三、对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要专户储存,妥善保管,严禁挪作它用。


  四、这次清理纠正扩大范围收取发票保证金,既包括普通发票保证金,也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金,凡省局没有新规定的,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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