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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领用新版《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地税发[1995]6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4-07 生效日期:1995-04-07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满足地税局各征收单位征收工作的需要,市地税局决定从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起启用新版《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旧版专用收据同时作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各联均印有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识别标志,即:票证右上角字号上方有直径为1厘米的方形标记,方线内为“地”字,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该专用收据视同票证管理。

  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务必尽快派专人来市地税局领取,运回后及时分发到各征收单位。

  三、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加强对税收票证的管理。认真做好旧票的清理,销毁工作,并将清理、销毁情况造具清册于1995年4月20日前报市地税局存查。

  四、该专用收据应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单独报送、领、用、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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